(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8)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0)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2)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在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作、独资企业与此相同,只改为天数)。
(1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15)诉讼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虽然是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但是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才能中止,待不可抗力消失后顺延最后6个月期间内存在的时间。P32 东P18
(16)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16、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6)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在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7)《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
(9) 《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0)特别诉讼时效1年的四种情形:(“租人质记”)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17、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2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8)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18、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增资发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增资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5)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
(1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8)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9、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特别诉讼时效4年的两种情形:(涉外)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20、5年:
(1)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债权请求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6)《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1、20年:
(1)诉讼时效保护期: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