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数
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成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有限、股份、国独),
2人以上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最低限额。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例外。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应当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3- 9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人数,
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13人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人数
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1/4:债权人会议可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1/3:
(1) 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3)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4) 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2/3以上董事或委员参加才能举行,决议全体的半数通过。
1/2:
(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或进行选举,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2/3: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2/3
(3) 国有企业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
(4)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企业须报请国家授予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决定。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