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立日、生效日、失效日
1、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3、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4、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八、◆◆【串连】
(一)关于撤销:
1、《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
2、《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B、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二)关于仲裁、行政复议、诉讼:
A、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B、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C、仲裁一裁终局,诉讼两审终审制。
1、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
裁委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2、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①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 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5、 诉讼时效保护期: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2)特别诉讼时效1年的四种情形:(“租人质记”)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特别诉讼时效4年的两种情形:(涉外)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6、 诉讼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虽然是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但是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才能中止,待不可抗力消失后顺延最后6个月期间内存在的时间。P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