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上市公司超过30%属于特别决议
30.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
31.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3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4.股东诉讼
35.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6.通知债权人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7.公司解散的原因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8.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组成
39.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处罚
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40.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例:A、B、C、D股东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为20%及2年规定,货币为30%。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表决权、分红权。出资形式;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担保: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诉讼。
(1)召开董事会:一般决议:全体过半数;对关联关系的表决: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2)股东大会:3%股东临时提案权、不得对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如何作出决议:担保决议、特别决议、普通决议(3)股份公司回购的情形(4)股东诉讼:1%(5)股份转让:P247(6)上市公司重大事件(7)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并无最低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参照教材【例3-8】P111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哪些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时,需要通知;
7.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