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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总结会计职称考《中级经济法》250个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4日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题型为客观题,分值估计为7、8分左右。

1.经济法事实

(1)事件(2)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胁迫、欺诈

3.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

举例:A、B二人有一个为民事行为,发生时间为4月1日。B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B可以变更、撤销、 不撤销。4月20日B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销行为。

(1)时效为1年。合同:自知道之日起;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

(2)可撤销行为在本质是有效的,被撤销视为无效行为

4.代理特征

5.授权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滥用代理权及无权代理

7.无权代理对应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8.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仲裁法适用范围

10.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1.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2.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3.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4.诉讼时效期间

1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6.判决与裁定上诉时间:“10天” “15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综合题或简答题,分值为20分左右。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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