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考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2004年考题)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解散。(1)合伙企业解散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所以A选项错。(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才可以解散。
【考题】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考题)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选项B、C、D均属于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