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各项法律责任的规定。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题】公民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2002年考题)
[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严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清偿顺序为: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考题】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
[答案] 不能抵销。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2005年考题)
[答案] C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考题】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人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经查,合伙协议中未对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和入伙的情况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查阅账簿权、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2006年考题)
[答案]郑某尚不是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章小结
1.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投资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人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事务管理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①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持续偿债责任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5年后归于消灭。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都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主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没有人和他“连带”,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2个以上,他们互相之间是连带关系。
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都是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偿债责任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企业事务管理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