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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游文丽第5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9日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这里的债权额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准,且无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
【例题】某破产企业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万元
B.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50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本题C、D选项债权人未过半数,不能通过。本题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100-300=800万元,A选项未达到1/2以上。
【例题】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决议,对未出席会议表决的债权人无约束力。(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特别决议
①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专门行使日常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选任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非当然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有效。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因此选项B错误;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因此选项C错误。
九、重整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1.重整申请
(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例题】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的债务人
B.连带债权人
C.债务人的保证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终止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注意:此处是“可以”,而且要经过申请和批准程序。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题】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最长为9个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重整计划的批准
(1)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⑤小额债权人;
⑥出资人。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上述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注意:此处不得减免的是指纳入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人是社会保险机构。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5)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6)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接管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例题】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减免债务30%债务的约定,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无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减免30%债权的承诺归于无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考题】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制度。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选项C不正确。
【例题】某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免除30%债权的承诺。在重整期间,全体债权人都得到70%的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的执行。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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