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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郭守杰讲义

来源:东奥 2008年1月10日
【解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刘某在退伙时应退还的财产数额为3×2/5=1.2万元。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BC: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均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的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
1、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丙三个注册会计师各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致使合伙企业负担了1000万元的债务:(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当事人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无需承担;(3)当事人甲、乙对外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后,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甲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合伙人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甲、乙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审计报告,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例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三)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适用普通的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解释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没有上限。
【解释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解释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例题】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2007年)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案】B
2、事务执行(重点)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题1】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2007年)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是()。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D、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答案】ABCD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丙、丁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丙向第三人B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丙代表A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A企业无力支付货款。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对于不足的60万元:(1)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3)丁只承担有限责任,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应当对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损益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的出质则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相关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退伙
(1)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相比,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中不包括“丧失偿债能力”。(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如果丧失了偿债能力,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之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只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利润,就算身无分文,也跟他人无关,谈不上退伙。
【解释2】(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2)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解释3】(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之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只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利润,就算得了精神病天天在合伙企业大门口背《破产法》,也跟他人无关,谈不上退伙。(2)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普通合伙人得了精神病,如果其他合伙人“大发慈悲”,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只能退伙。
(2)财产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1】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普通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是()。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C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当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A、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退伙的有限合伙人
C、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B: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C: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如果有限合伙人胆敢“弃明投暗”,不顾一切地往火坑里跳,就应当对身份转变之前、转变之后的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1】如果普通合伙人“弃暗投明”,需要把“旧账”处理完了再重新做人,仍须对身份转变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B、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D、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答案】ACD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相关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相关链接2】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2007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A
【解析】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除名。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答案】CD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解释】公司、合伙企业的清算都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15天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关链接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第4、5条的规定与有限合伙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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