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益债务
【解释1】共益债务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该债务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不属于共益债务。
【解释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都属于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解释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产生的债务。甲企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甲企业的一头公牛被大风吹走,几天后,落在张某的屋顶。张某供若神明,日夜守候,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张某有权要求受益人甲企业支付必要的费用1万元,1万元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解释2】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无因管理,才能作为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无因管理人的费用请求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解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的,属于共益债务。甲企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甲企业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1万元属于甲企业的不当得利,应当向银行返还。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解释1】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解释2】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属于职工债权,注意二者的清偿顺序不同。
(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属于破产费用。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D、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ABC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解释】假设债务人财产=1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共益债务=500万元:(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即先行支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剩下的50万元支付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即各项共益债务按照10%的比例支付。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例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答案】×
五、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A、最短不得少于10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B、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C、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D、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答案】C
2、债权申报的要求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注意判断题)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解释】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务人甲企业尚未支付债权人乙企业100万元的货款。随后,债权人乙企业分立为丙企业和丁企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如果债务人甲企业破产,则连带债权人丙企业和丁企业可以选择由其中的一个申报100万元的债权,二者也可以共同申报100万元债权,不能由丙企业申报100万元的债权,丁企业再申报100万元的债权。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解释】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务人甲企业尚未支付债权人乙企业100万元的货款。随后,债务人甲企业分立为丙企业和丁企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连带债务人丙企业和丁企业分别破产,则债权人乙企业可以在丙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申报100万元的债权,在丁企业的破产案件中再申报100万元的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解释】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1)如果保证人丙企业已经代替债务人甲企业清偿了100万元(由于债权人乙银行已经得到了清偿,甲企业破产与其无关),则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行使追偿权,甲企业破产,则丙企业可以申报100万元的债权。(2)如果保证人丙企业尚未履行保证责任(甲企业破产,此时最着急的是债权人乙银行):①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乙银行会申报债权(此时保证人丙企业就不能再重复申报),假设清偿率为20%,乙银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分回20万元,不足的80万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向保证人丙企业追偿;②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未申报债权,则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丙企业可以去申报100万元的债权,假设清偿率为20%,丙企业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分回20万元,这20万元并不是丙企业的钱。将来乙银行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丙企业把这20万元乖乖地拿出去,自己再掏出80万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1】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尚未履行,甲企业破产。(1)如果管理人(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决定履行合同,乙企业发货后,债务人甲企业应支付给债权人乙企业100万元的货款,该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乙企业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3万元,则乙企业可以申报3万元的破产债权。
【解释2】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相关链接2】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看管一处四面漏雨的破房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中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甲企业破产,乙企业不知甲企业破产,继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甲企业应向乙企业支付报酬、费用共计100万元,则受托人乙企业只能申报100万元的债权(最终拿不到100万元了)。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出票人甲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乙企业签发一张金额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银行。7月1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出票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持票人乙企业于7月3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丙银行向乙企业付款后,找甲企业要钱时,发现甲企业破产,只能申报100万元的债权(最终拿不到100万元了)。
【例题1】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
【答案】×
【例题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答案】√
【例题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C、未到期的债权
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答案】ABC
【解析】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债权表的编制
(1)管理人:编制
(2)债权人会议:核查
(3)人民法院: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债权人会议
1、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解释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是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对其他事项享有表决权。
【解释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因此,对“和解协议”不能行使表决权。
【解释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决权。
【解释4】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肯定享有表决权。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