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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郭守杰讲义

来源:东奥 2008年1月10日

【例题2】债务人甲企业破产,乙企业依法对甲企业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乙企业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乙企业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
A、通过和解协议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答案】BC
2、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解释】债权人会议主席并非选举产生,也不是由债权数额最大的债权人担任,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注意判断题。
【相关链接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相关链接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例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答案】×
3、临时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不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解释】2007年教材对“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注意多选题。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2007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答案】ABC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解释】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解释】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解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解释】(1)重整计划需要分组表决,各组表决时采取“1/2+2/3”的决议通过方式。(2)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当经人民法院的批准。
(7)通过和解协议
【解释】(1)和解协议属于特别决议,采取“1/2+2/3”的决议通过方式。(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后,应当经人民法院的认可。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解释】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解释】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链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答案】BC
【解析】(1)选项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更换管理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2)选项D:属于管理人的职权。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A、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B、审查管理人的费用
C、监督管理人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答案】BCD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①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其他决议:1/2+1/2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6、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答案】D
【解析】(1)选项A:债权人会议“可以”(而非必须)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2)选项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3)选项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但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有效,但并非由人民法院指定;(4)选项D: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解释】“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解释】“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相关链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相关链接】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是()。
A、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B、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监督管理人
【答案】ABCD
七、重整
【解释】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一)重整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注意多选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A、债务人
B、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D
(二)重整期间(重点)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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