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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郭守杰讲义

来源:东奥 2008年1月10日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P62)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公司,该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2007年)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例题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之处的有()。
A、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B、关于股东出资可否分期缴付的规定
C、关于年终财务报告是否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
D、关于股东是否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
【答案】AB
【解析】(1)选项A: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2)选项B: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出资;(3)选项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选项D: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但二者都有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规定。
【例题3】王某依照《公司法》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有()。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订经营计划
【答案】C
【例题4】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
【例题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63)
1、股东会(P63)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有()。
A、解聘或者聘任公司总经理
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答案】A
【例题2】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A、增减注册资本
B、公司分立
C、发行公司债券
D、申请破产
【答案】AC
2、董事会(P63)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P64)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2】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例题1】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2002年)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董事长任命
【答案】A
【例题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6年)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C、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
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委派
【答案】AB
【例题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
A、由董事会选举
B、由监事会选举
C、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D、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答案】C
【例题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B
【解析】(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64)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例题1】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后,甲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2004年)
A、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ABD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1年)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例题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答案】C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P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P67)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50人以下,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50人以下,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5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计入注册资本。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5、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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