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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8)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5日
 (三)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是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之外的组织,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产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指定 B.债权人会议选举 C.债权人会议聘请 D.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

  【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因此破产管理人既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或聘请,也不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的组成

  依法能够担任管理人的组织的情形有: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

  (2)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3)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4)由依法设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

  (5)由其他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如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1)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2)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3)对外代表债权人:1)处分债务人财产;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其他职责。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限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3)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5)借款。(6)设定财产担保。(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放弃权利。(10)担保物的取回。(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是( )。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破产管理人 D.工商行政部门

  【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因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是破产管理人。

  四、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两部分: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撤销权

  1.可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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