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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8)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5日
(四)债权表的编制

  1.债权表依法由管理人编制、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

  2.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

  3.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2)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特别关注: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下列事项中,不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和解协议 B.通过重整计划 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监督管理人

  【答案】A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权担保物的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其不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管理人提议召开 B.占债权总额1/3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C.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D.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

  【答案】ABC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所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均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而占债权总额1/3的债权人也在占债权总额1/4以上范围内,因此ABCD均属于依法应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因此都是正确的选项。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以备今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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