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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8)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5日
2.共益债务的范围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B.管理人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人或其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C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A和B两项属于破产费用,C和D两项属于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债权申报

  (一)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

  (3)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1.法定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延展申报期限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例: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8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同年8月25日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乙公司为甲公司债权人,享有15万元的债权,因为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通知,同时也未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日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才提出债权申报,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是否有效?管理人应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答: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有效,管理人应接受其债权申报,但是乙公司只能参与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包括法定申报期限和延展申报期限。法定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为60日,在该60日的申报期内乙公司未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提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延展申报规定,接受其债权申报,符合规定。但是已分配的破产财产对乙公司不再补充分配,乙公司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别关注: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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