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
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6、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7、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律制度概述(2007年新增)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以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发货后,债务人甲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乙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的存在,引发了甲、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才向乙银行签发支票。(2)出票人甲企业、持票人乙企业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解释】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例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6年)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例题2】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2005年)
A、汇票B、本票C、发票D、支票
【答案】ABD
(二)票据行为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答案】C
【司法解释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
【司法解释2】(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BCD
【例题2】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7年)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在填写汇票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
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选项C: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4)选项D: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事项。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2007年)
【答案】√
【解析】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解释】(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不充分”的票据权利:如果其前手干干净净,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3)如果持票人“善意”、“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对抗来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同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2007年)
【答案】×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为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相关链接】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B企业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此发生合同纠纷。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票据债务人A企业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即A企业可以拒绝向B企业付款。但出票人A企业不能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不得向B企业付款,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如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如B企业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B企业将汇票退还给A企业。否则,一旦B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B企业提走,A企业即使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企业出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目的就是为了把纠纷限定在A、B之间。如果B企业的货物出现问题,出票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B企业提出抗辩。如果B企业将该汇票质押给C企业,一旦C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C企业提走后,A企业即使在与B企业的合同纠纷中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因此,当B企业的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A企业在起诉B企业之前,为了防止C企业把钱提走,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地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5)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付款人所在地。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题3】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解析】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案例1】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日-7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D企业的追索权,但并未丧失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E企业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即持票人只要在2007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人甲银行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超过2009年7月1日,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2】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承兑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为4月10日,则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0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0日-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E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7月15日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后,持票人E企业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A企业、B企业、C企业、D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1)持票人E企业对B企业、C企业、D企业的首次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如果C企业向E企业清偿了102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C企业不能向D企业行使追索权(不能回头追),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如果B企业向C企业清偿了103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B企业只能向A企业追索,此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
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汇
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例题3】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06年6月25日之前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