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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4日

(八)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解释】如出票时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解释】票据未到期: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乙企业3月20日在票据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解释】支票自出票之日起如果超过了6个月,支票失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丧失。因此,当持票人(不管是谁)持已经作废的支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就可以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基础关系;(2)持票人乙企业是票据债务人甲企业在买卖合同中的“直接相对人”,二者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抗辩的限制(重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如果乙企业已经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1)如果丙企业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债务人甲企业不能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2)如果丙企业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但未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债务人甲企业就可以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2007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2)选项B:属于“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例题3】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
(九)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解释】票据的伪造限于伪造“签章”,变造是指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例题1】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支票后被D偷走,D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如果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
(1)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因为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B,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E不能向被伪造人C进行追索,因为C没有在票据上真正签章,既使持票人E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C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E不能向伪造人D进行追索,因为D根本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答案】√
【例题2】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
【例题3】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7年)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认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因此两者不能等同。(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释】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案例】甲企业签发一张支票给收款人乙,金额为10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支票后将金额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支票被变造,但该支票仍然有效。(1)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就10万元负责;(2)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对100万元负责;(3)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负责给戊10万元,戊所受损失90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4)丙属于变造人,而且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丙不仅需要按照变造后的金额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答案】√
【解析】丙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则甲、乙应当按照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丙、丁应当按照8万元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十)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2、行为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解释】注意“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
3、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A、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B、票据的背书
C、票据的付款
D、票据的承兑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汇票的票据行为中,属于应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A、背书B、保证C、付款D、承兑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涉外票据中,下列事项中,适用出票地法律的有()。
A、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B、票据的提示期限
C、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D、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答案】AD
【解析】选项BC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汇票
【解释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本节的汇票是指商业汇票。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4】“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找承兑银行去盖承兑章,让银行明确承诺票据到期会兑现;“提示付款”是指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找银行去要钱。按照教材中的说法,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先出票、后承兑,但实际工作中的通常作法是:企业出票时汇票已经得到了银行的承兑,这样持票人才放心。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发货后,甲企业于4月1日向乙企业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企业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7月3日,持票人丁企业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考生应清楚的基本概念:(1)出票人甲企业是票据债务人,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承兑人丙银行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2)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为7月1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1)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2)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一)出票
【解释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解释2】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金额、收款人名称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①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
(3)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日期法律规定
出票日期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2)其他汇票:相对事项
保证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不得转让、贴现或者质押。
4、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
绝对事项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事项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解释】(1)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的问题。因此,银行本票、支票的相对事项仅包括“出票地”、“付款地”。(2)银行本票,顾名思义,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因此在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人名称”;(3)支票的金额尽管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毕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2005年)
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
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解析】选项A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选项BC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选项D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2005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2007年)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答案】A
【解析】(1)选项A:“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2)选项B: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前手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相关链接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B、有效
C、可撤销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票据行为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如果持票人C企业被拒绝付款,则C企业不能向出票人A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B企业向C企业的转让,属于普通的债权转让(持票人B企业作为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但该转让和出票人A企业没有关系,因此出票人A企业对持票人C企业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如果持票人D企业被拒绝付款,则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1)B企业对其“直接的后手”C企业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对直接后手以后的持票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C企业向D企业的背书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当D企业被拒绝付款,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只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
【例题1】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答案】A
【例题2】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的上效力。()(2003年)
【答案】√
【例题3】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2005年)
【答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2001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6】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5、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例题2】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A企业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经承兑后,甲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主债务人)。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拿到汇票后被D偷走,D伪造C企业的签章以C企业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企业。在本题中,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由于D的伪造行为,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但甲银行作为付款人仍应对善意持票人E企业付款。理由是: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7、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委托D行使付款请求权,C企业在向D作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本案中,当事人D只是C企业的代理人,D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D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D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C企业的前手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将票据“质押背书”转让给D企业,C企业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在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企业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D企业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三)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2001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相关链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1)甲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甲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企业,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2007年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之日起起2年。因此,只要持票人在2009年7月1日前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1】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2006年)
【答案】×
【例题2】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解析】(1)选项D:承兑人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甲公司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2)选项A: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追偿汇票金额。(3)选项C: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票据保证
1、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6年)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选项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选项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
2、保证责任
(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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