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3、付款人审查的内容义务
(1)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2)审查汇票上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六)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2003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破产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
【答案】B
【例题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4月1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D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3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注意)。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具体情形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001年)
【答案】√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错误。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3)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4)票据被伪造的:持票人对被伪造人无追索权。
(5)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相关链接】(1)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2001年)
A、甲B、乙C、丙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5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例题3】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答案】×
【解析】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出票人即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解释1】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解释2】(1)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汇票、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判断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到期日。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6年)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答案】D
【例题3】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B、乙C、丙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四、支票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只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本票、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2004年)
A、付款人名称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1】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答案】×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5年9月18日”,该记载有效。()
【答案】×
4、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汇票、本票、支票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丁银行的确不是支票的债务人,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2)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3)选项C:支票的债务人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主观题演练
一、简答题
【案例1】(2004年)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案例1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
(2)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案例2】(2006年)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二、综合题
【案例1】
A、B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06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
2006年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6年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2】
2007年3月1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授权乙企业补记。同时,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该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07年4月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
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本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如果持票人乙企业于2007年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3】
A、B企业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4年5月20日-2006年5月20日的期间行使而消灭。
【案例4】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