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担保(详见教材)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1)合同变更的要件有:①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③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2)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1)合同失效,双方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的返还
(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八)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2.违约责任的免除
当事人一方违约是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造成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免责条款、法律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