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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七)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0日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具体合同

  1.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应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质量的要求。
  (5)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路货买卖,又称为在途货物的买卖或途中物的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受人,出卖在途货物的买卖。
  (7)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特点:公用性、公益性、继续性

  3.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5)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④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4.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但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5.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特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非消耗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不包含土地)
  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合同。出租人首先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因此占有租赁标的物,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此占有的基础上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2)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成立,其成立无需标的物的交付,为诺成性合同。承租人在获得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同时有义务交付租金,因此,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非消耗物。(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最长为20年。(5)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租赁合同到期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间因占有、适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租金的风险:出租人收取租金。该风险一般由出租人承担。例如:甲将房屋租给乙使用,乙刚住进二天,房屋就因为地震而损坏。这时乙已经不能再租住,那么房租也就不可能交给甲了。这就是租金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5)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定权利)。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回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9)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10)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1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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