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为本课程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可以将本章内容与其他章的内容(如“票据法律制度”等)结合。本年教材对该章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充,难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担保,因此这部分内容需要多花一些时间掌握。本章重点复习的内容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一)概述
1.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当事人的合意;(2)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3)当事人之间是交易的关系;(4)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等等。
3.《合同法》调整范围、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1.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3.格式条款
在合同的订立中,要注意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1)承诺的期限
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③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的生效
①承诺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③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时即告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6.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7.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2.有效合同
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合同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1)无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2)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①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②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③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④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1)以下三种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效力待定合同
这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种情形:①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②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如果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权行为。
6.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四)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1.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1)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如果双方约定由丙向甲交付货物,此时丙是第三人,这属于由第三人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5.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允许采取的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8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丙,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
①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②代位权都限制为金钱之债;撤销权没有做限制。
③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人为被告。
④行使代位权受两个时间的限制,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撤销权也受两个时间的限制,一个是“1年”的限制,另一个是“5年”的限制
⑤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裁判转移;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财产的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