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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郭守杰)第一章

来源:东奥 2008年3月28日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2、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链接】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甲、乙企业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20年
【答案】B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不生效,但谈不上无效;(3)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
A、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B、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C、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D、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6个月,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答案】CD
【例题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可以因当事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二者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选项A是正确的;(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四、代理(2007年新增)
【解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2】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独立地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选项A不属于代理;(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选项B不属于代理;(3)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C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可以代理)。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有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例题1】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答案】×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遗嘱 B、婚姻登记
C、收养子女 D、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D

(三)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2008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乙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甲只能支付50元,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其余200元的货款。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例题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
【答案】×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四)滥用代理权
1、滥用代理权的界定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案例】如果甲受乙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甲又受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如果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甲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界定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解释】考生应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例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释】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1】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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