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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郭守杰)第四章

来源:东奥 2008年3月31日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2、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出资,对该出资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4、出资期限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
4、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5、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一般的行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6、董事会
(1)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2)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不同
相同事项:①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并、分立、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合作企业增加的事项:①变更组织形式;②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③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
【解释】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题1】中外合作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答案】×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例题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答案】BCD
【例题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
A、企业章程的修改
B、资产抵押
C、注册资本的增减
D、企业的合并
【答案】ABCD
【例题4】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5年)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均应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C、合作企业的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任命
D、合作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答案】D
【例题5】甲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无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是()。(2007年)
A、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B、合作企业利润的分配
C、合作企业的解散
D、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
【答案】B
【例题6】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答案】C
【解析】(1)选项A: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2)选项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选项D:合营企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损益分配。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单选题)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解释】外国合作者经过财政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回收投资,也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扩大外国合作者的分配比例。总之,不管是税前还是税后,外国合作者是在“利润分配”中通过一定的形式先行回收投资,因此,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如果合作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当首先弥补亏损。
【例题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如果外国合作者申请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2002年)
A、人民银行
B、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工商管理机关
【答案】C
【例题2】中国的甲公司与新加坡的乙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甲公司出资占70%,乙公司出资占30%。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B、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合作企业所在地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答案】BD
【解析】(1)选项A: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2)选项C: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3)选项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四)合作期限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都须审批。
【例题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答案】D
【例题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的是()。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延长合作期限
C、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其出资
D、减少注册资本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2007年)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
C、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D、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选项C: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3)选项D:三个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
四、外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链接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相关链接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相关链接4】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例题1】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A、增加注册资本
B、转让注册资本
C、抵押企业财产
D、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答案】ABC
【例题2】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A、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B、财产的对外抵押、转让
C、外国投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D、延长经营期限
【答案】ABCD
【例题3】下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的行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有的行业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经营期限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
C、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答案】ABCD
【解析】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3、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例题1】在设立外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该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2004年)
【答案】√
【例题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2007年)
【答案】×
4、清算
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例题1】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 )。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答案】ABD
【例题2】某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是()。(2007年)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
C、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D、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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