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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12日

三、判断题
1.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2.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法律地位,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3.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5.甲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6.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7.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8.光明公司未授予李某代理权,李某以光明公司名义与兴旺公司实施民事行为,光明公司知道该事项未作否认表示,李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光明公司承担。()
9.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10.罚款与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罚款属于刑罚的种类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罚金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11.仲裁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隶属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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