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
华美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于2003年5月25日向鸿发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还清。同年11月25日,鸿发公司要求还款,华美公司因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偿还,就要求先将利息付清,本金20万元再续借半年。鸿发公司与华美公司
平时关系较为密切,业务往来也很多,就同意将本金的偿还期再宽限半年。2004年5月底,鸿发公司了解到华美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欠佳,顾忌到如果催债太急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对华美公司的经营也不利,就采用了婉转的做法,托本公司(鸿发公司)的职工王某的爱人张某(系华美公司的职工)给华美公司带个口信。6月5日,张某上班后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鸿发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因出差未归,无人主事,就将此事搁下一直未提,后来,渐将此事忘却,鸿发公司亦未再催。
2006年5月底,鸿发公司的上级机关进行财务检查,发现此事。鸿发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即派专人向华美公司讨债,华美公司仍无力偿还,并说鸿发公司长期不要求归还,事实上已经免除了华美公司的债务。鸿发公司见华美公司拒不还款就诉至法院。华美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鸿发公司从2003年11月26日至2006年5月31日不要求还款已超过2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2003年11月25日,鸿发公司与华美公司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什么影响?
62)2004年6月5日,鸿发公司托张某转达要钱的意思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产生了什么影响?
(3)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问应如何计算?鸿发公司是否丧失其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