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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梳理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8日

  股份公司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6年考题)

  a.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b.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d.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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