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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梳理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8日
  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摊为生

  d.李某,现任某医院大夫,曾因谈恋爱受过刺激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举止怪异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赵某可以被选为董事;(2)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3)孙某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4)受过刺激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一回事,李某可以任职。

[NextPage]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转让

  1、发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能转让。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曰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答案】abcd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股东大会召开前20目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目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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