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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四、票据权利(P271)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P271)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P272)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P272)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

  【答案】×

  【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P272)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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