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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三)票据权利的补救(P273)

  1、挂失止付(P273)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地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例题1】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不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2、公示催告(P273)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示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①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②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③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④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⑤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2)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P274)。

  3、普通诉讼(P274)

  提起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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