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P10-11)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解释】根据法律授权,猫负责抓捕偷吃粮食的老鼠,抓到后就地正法。猫(执法主体)惩治老鼠(受制主体)的行为属于“调制行为”,既然偷吃粮食要面临法律的严惩,是否继续偷吃粮食,老鼠的选择属于“市场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的分类(P11)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解释】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
2、对策行为的分类(P12)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老鼠与老鼠之间的博弈)和纵向对策行为(老鼠与猫之间的博弈)两类。
【解释】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策行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