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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P134)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解释】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而合作企业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与行业无关。

  2、清算委员会(P135)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解散原因的有( )。(2009年)

  A、合营期限届满

  B、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C、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D、合营企业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答案】ABCD

  【解析】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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