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P220)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解释】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2、撤销请求权(P220)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胁迫、欺诈: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3、撤销的效力(P220)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2006年)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A
【解析】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撤销权的时效(P220)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