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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P217)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例题·单选题】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答案】B

  【解析】(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时间”为3月25日;(2)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为2月28日;(3)如果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3月13日)。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P218)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解释3】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4】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5】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部分无效合同(P219)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的无效(P219)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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