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224)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无关。

  【例题1·判断题】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

  【解析】债务人乙未向第三人丙履行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判决中,符合规定的是( )。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乙)应当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