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P227)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含义
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有(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答案】D
【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二)撤销权(P228)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解释】(2010年新增)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解释】(2010年新增)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时效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解释】(1)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2)选项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可以撤销;受让人不知该情形的,不能撤销。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2)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选项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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