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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债务的抵充顺序(2010年新增)(★★★)(P223)

  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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