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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的登记管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0年8月23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的登记管理”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五、分公司的登记

  1.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注销分公司,提供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3.设立分公司或者注销分公司,总公司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年检、证照和管理

  1.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的第二季度(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3.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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