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名称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住所
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住所只能有一个。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并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法内约)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三选一。
4.股东出资★
(1)4个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速记:钱物地加知识)
另外,股权、债权也可出资。
(2)6个不能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不能出资的都是财产不稳定的。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企业、公司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