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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9)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30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例题·多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时,下列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有( )。

  A.甲声明对企业的债务最多只承担1万元

  B.乙是国家公务员,以自己8岁的儿子的名义入伙

  C.丙是1年前被开除的警察

  D.丁于3个月前刚被刑满释放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关于合伙人的资格。(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设立时“认缴”或者“实际缴付”都可以)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③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简答题】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要求:分析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甲以现金和劳务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上述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第三项的规定,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知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但“认缴”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进行。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丙的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该项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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