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2)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考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3.外资企业的清算
(1)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2)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