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 |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 |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 |
资产并购 |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
注意:股权并购是“变更”设立;资产并购是“新”设立。
【举例】境内A企业有资产5 000万,该企业欲进行技术改造,需要引进新的设备,这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缺少资金。
(1)如果A企业决定引进外资,将其中3 000万元股权进行出售,这就是股权转让。如果外国投资者B企业购买A企业的3 000万元资产,那么5 000万元就是AB企业共同投资。
(2)如果A企业计划增资3 000万元,该增资由外国投资者全部认缴,那么这也是属于股权并购的一种形式。因为外国投资者购买的3 000万元实际使得A企业的资本增多。
2003年3月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相关考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
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
注册资本数额不变。 | |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
注册资本数额增加。 |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例题·判断题】国内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200万元。某外国投资者购买了A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部分,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25%。(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本题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情况。并购后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与增资额(200万元)之和(即800万元)。其中外国投资者占到25%(200/800=25%)。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①股权并购:
注册资本 |
投资总额 |
210万美元以下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
1200万美元以上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采取股权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 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 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 900万美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相应地作出计算可以得出ACD三项符合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一般规定(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都适用)
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考题·单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无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该一定期间为( )。(2009年考题)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支付期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2)增资的特殊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资产并购的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资产对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例题·单选题】外国甲公司拟出资500万美元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乙企业价值200万美元的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6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的向乙企业支付对价的下列方案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 )。
A.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一次支付200万美元
B.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08年11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C.2008年12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D.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80万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120万美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本题情形中:①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D选项既没有在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也没有在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
(4)低于25%时支付对价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①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②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假外资的排除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上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报送文件 |
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审批,领取批准证书 |
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
其他登记 |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登记 |
6.反垄断审查
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情形 |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报送并购方案的情形 |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
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 |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