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1.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等)、货币证券(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2.《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仅限于资本证券的范畴,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3)发行、交易的证券衍生品种。(例如权证)
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票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股权关系。
(2)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
(3)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
(二)证券的种类
股票 |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1)人民币普通股(A股),是指由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
债券 |
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交易方式有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 |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
是指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 |
认股权证 |
认股权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其本身不是权利证明书,持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 |
期货 |
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 |
(1)商品期货。(2)金融期货。 |
(三)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要素
1.证券市场的结构
(1)证券市场的纵向结构,包括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证券所形成的市场;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转让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
(2)证券市场的横向结构指依据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结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投资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等。
2.证券市场的要素
证券市场的要素,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等。
除了上交所与深交所,我国还有如下市场:(1)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NET系统和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2)柜台交易市场;(3)第三市场;(4)第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