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3.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4.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4)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