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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粹第八章(2)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14日

四、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逃汇、非法套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结汇、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镜,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的,违法所的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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