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与l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比,主要修订了下列内容:
1.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
2.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3.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4.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1.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
(1)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外汇管理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