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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2日

  难点讲解二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多选题】《公司法》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 )。

  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B.因犯有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D.本公司股东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没有禁止公司的股东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该题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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