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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13日

  知识点讲解十五、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掠夺性定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成本的标准,要有具体标准和会计人员的核定。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独家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考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是( )。(2011年考题)

  A.划分市场

  B.联合抵制

  C.固定价格

  D.掠夺性定价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独家交易;(5)搭售;(6)差别待遇。

  (三)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行为的概念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根据参与联合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环节是相同还是相续,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2)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行业协会。

  2.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固定价格  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划分市场  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联合抵制  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不当技术联合  即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考题·单选题】某市车辆清洗业协会在本市各洗车企业协商后,于2009年8月5日向该市区100多个洗车企业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市机动车清洗行业收费指导价为:小型车辆单次洗车15元,中型车单次洗车20-30元,大型车辆单次洗车40-60元。新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该行为被反垄断主管机关认定为垄断。该市车辆清洗业协会的上述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的具体类型是( )。(2010年考题)

  A.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

  B.纵向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

  C.独家交易

  D.限制市场准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固定价格行为,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3.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比如,电脑整机生产商和电脑整机销售商之间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1)固定转售价格。即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即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4.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垄断协议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集中是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最常见的途径之一。

  【相关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2.经营者合并

  (1)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

  ①横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②纵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3.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4.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相关考点】外资并购达到一定标准,除可以豁免的情形外,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2)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审查的程序。

  ①初审。

  主管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否则进行进一步审查。

  ②进一步审查。

  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审查期限。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4)审查的内容和结果。

  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②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五)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⑤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⑥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以上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上述行政性垄断行为,都是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反垄断法的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构实施反垄断法的行为,也称反垄断执法。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包括:①特定行为许可。②违法行为查处。③竞争状况监控。④制定行为规则。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包括:①调查权。②许可权。③制裁权。④调研权。⑤规则制定权。⑥起诉权。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1)启动。①垄断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或控告;②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举报);③主管机关自行启动。

  (2)调查。

  (3)审议。

  (4)决定。

  (5)执行。如果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又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均有不同的豁免和适用除外规定。其基本条件是应当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七)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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