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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20日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可以分为:
1.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无效合同【★2010年、2009年单选题】
1.无效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无效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况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当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时,该合同才归于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提示】可撤销合同的第(3)项情形应当与无效合同的第一项情形加以比较: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予无效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撤销合同。
3.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此处指的是“被撤销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因为,可撤销合同不一定被撤销,在其未被撤销前,仍然属于有效的合同。只有当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后,该合同才属于“被撤销合同”,其效力应追溯到合同签订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链接】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效力待定合同
【提示】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补救。在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之前,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举例】A从B处取得借款10万元,A以一台设备向B设定抵押,已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09年2月1日,2008年12月30日,B与C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A设定抵押的设备,该种情况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
(1)如果A表示同意,B与C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如果B事后能取得该设备处分权的,B与C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表5.2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比较

类型

形成基本原因

情形

后果

无效合同

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侵害国家或他人利益

1.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

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订立者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超出其理解能力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可撤销的合同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矢公平的合同j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注意: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撤销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卓方面解除合同效力,否则合同有效。也可以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以行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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