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履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如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
3.履行地点
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可以约定不同的给付地点。即使是同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
4.履行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5.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如不符合要求,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
6.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7.债务清偿顺序规则(合同法司法解释)(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
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举例】甲于2010牟1月1日从乙处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后甲又于2010年6月1日从乙处再借款80万元,约定2011年1月30日归还,如果2010年12月31日甲有80万元,那么应优先冲抵第一笔借款100万元。
(2)以上的情况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额最少的债务;
【举例】甲于2010年1月1日从乙处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以自己的车辆提供抵押60万元。后甲又于2010年6月1日从乙处再借款8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以自己的房屋抵押80万元,如果2010年12月31日甲有80万元,那么应优先冲抵第一笔借款100万元(担保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甲于2010年1月1日从乙处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以自己的车辆提供抵押60万元。后甲又于2010年6月1日从乙处再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以自己的房屋抵押60万元,如果2010年12月31日甲有80万元,那么应该按照比例抵充,即各自清偿40万元。
(二)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重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链接】货运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重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重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三)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提示】“人们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不诚信的人不能占便宜”。所以逾期交付的人,遇到涨价执行原价,遇到跌价执行新价;逾期提货的人,遇到涨价执行新价,遇到跌价执行原价。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008年综合题】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既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抗辩权的行使【★2008年单选题】
【提示】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考生应重点掌握“不安抗辩权”,该知识点曾考过综合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负相应的责任。
(3)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
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
【链接】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例题3·单选题】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50万元,货到付款,甲企业最迟于6月底之前发货。5月份,甲企业在报纸上得知乙企业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财产的消息,并通知了乙企业,为此,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时供货,甲企业的行为属于( )。
A.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B.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C.与乙企业解除合同关系
D.甲企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六)保全措施
1.代位权【★2011年多选题、2010年简答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其要点为: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损害。
【提示】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的标准是“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以口头催告方式催债的,也视为“怠于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
(5)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举例】A企业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同时A企业怠于行使自己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B公司可以对次债务人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为C公司直接向B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如果人民法院判定B公司胜诉,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次债务人C公司负担,假设诉讼费用为10万元,那么C公司共需要支付11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诉讼费用,100万元清偿B公司。如果C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00万元,也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10万元的诉讼费用,保证诉讼费用的优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危及了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提示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提示2】上述“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提示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链接】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链接】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处没有5年的规定。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舍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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