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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预习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4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33网校提醒学员们可以在报名前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本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第六章中的知识点内容。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

  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勾,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提供应税劳务

  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外,现行增值税法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饺小范围,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三)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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